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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时间:2015/12/8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毕竟是两部不同的法律,所以两者存在以下主要不同之处:
       1.立法的价值理念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这部法律首先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反对经营者商定价格、限制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市场,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自由竞争,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提高社会福利。
       2.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多存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所侵害的特定的当事人,如被窃取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遭到商业诽谤的企业。而反垄断案件中则大多数情况下不一定存在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特定的当事人,如虚假广告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形中,某种市场垄断行为可能存在特定的受害者。这种现象说明,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都关涉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它们保护对象的侧重点是有所差别的:前者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当事人,后者侧重于维护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3.法律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采用了一些公权的干预方法,包括规定执法机关的查处权和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更多的仍然是仰赖民事救济手段。正因为如此,在法国、意大利等一些大陆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被归属到私法的范畴。反垄断法一般要设立地位独特的执法机构并赋予其强制性的禁止、许可、罚款甚至强行解散或者分拆企业等公权力,其调整方法体现了十分突出的主动干预色彩。
       4.规制标准有所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等违背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其规制的标准正是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反垄断法确认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必须对企业是否有市场支配力、是否滥用支配力、企业合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考虑,其规制的标准涉及非道德判断的经济、统计等技术因素。

       5.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有所不同摇 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换言之,该法没有适用除外制度。但是,反垄断法一般都有适用除外制度,该制度豁免了一些本属于垄断的一些行为,如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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